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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也上市,败也上市 顾雏军案细节首次公开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3-08 11: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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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京报报道
  “我不忙虚的,一定要做到上市才行,成者为王,败者为寇,不成功就蹲监狱。”2001年,顾雏军完成对A股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收购后,曾如此放言,但他没有想到,让他蹲监狱的,恰恰是因为上市公司。
  2008年1月30日,法院对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案做出一审判决: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记者获得的一份长度“罕见”的一审判决书,由多达193页A4纸组成,细致入微地披露了顾雏军案的犯罪细节。
  日前,据顾雏军弟弟顾绍军称,顾案二审工作已经启动,但何日再次开庭暂不知晓。

  虚报注册资本罪 4次倒账6.6亿

  成也科龙,败也科龙。顾雏军踏入国内A股市场,始于2001年对科龙电器(000921)的收购。
  科龙虽负债累累,顺德市政府依然向顾雏军开出了高达5.6亿元的收购价。2005年,顾雏军面对郎咸平对其资金不足质疑时,虽然放言“我惟一不缺的就是钱,我的钱有国际背景”,但如今法院查实,彼时的顾雏军实际上无法筹集足够资金,于是进行虚假注册。
  顾雏军和父亲顾善鸿现金出资3亿(占出资总额的25%),其两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评估为9亿,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占出资总额的75%),达到了形式上的指标。
  为拯救科龙,顺德市容桂镇政府于2001年10月21日为顺德格林柯尔出具担保函,要求顺德市工商局容桂分局先颁发营业执照,后补办验资、评估等手续。凭借政府一纸公文,顺德格林柯尔得以取得营业执照。但直到2002年4月,顺德格林柯尔年检时,无形资产仍占75%,于是工商部门不予年检。想通过年检只有一个办法,筹集实缴货币资金6.6亿元以置换注册资本中55%的无形资产。顾雏军是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这笔巨资的,于是他采取了倒账手法。
  法院查明的具体做法是,在顾雏军的指示下,2002年5月14日,科龙电器先向天津格林科尔提供1.87亿资金,然后顾雏军再指使高管刘义忠等人在容桂农村信用社,将此1.87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以4次来回转账的形式,产生了以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共计6.6亿元为名义的进账单。
  调查人员称,6.6亿元为虚假。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成立2家公司伪装压货

  顾雏军曾被媒体冠以“金手指”一样的魔力——因为每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次年即可扭亏为盈。但法院判决显示,顾雏军采取各种手段,粉饰其收购的第一家上市公司科龙电器,业绩虚假。
  2000年、2001年科龙电器在两年连续亏损的背景下,被顾雏军纳入囊中。原科龙电器财务副总监晏果茹供述,为实现2002年盈利,在顾雏军的指示下,科龙电器在年报上做了一些“特别处理”。包括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和将2002年部分费用延后入账等,其中将公司尚未销售出去的产品压给经销商,在账务上构成应收未收款,从而增加销售收入成了虚增利润重要手段。科龙电器原首席财务官姜宝军亦证实,2005年春节前后,顾雏军召集财务方面高管开会,要求将科龙电器2004年的利润在财务上由1亿多操作成2亿。虚增销售收入是通过武汉长荣公司和合肥维希公司2家公司伪装完成的。
  法院亦认定,科龙电器大量的压货销售实质就是虚假销售。每年顾雏军会给一个利润的额度,让财务人员据此制定压货销售方案,且每年的压货销售主要集中在12月底。可见,年底压货销售就是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服务的。
  法院因此判决,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上市公司虚假的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社会做出了错误诱导,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挪用资金罪 收购企业成为循环提款机

  法院的判决显示,顾雏军在收购科龙时,至少还真金白银地拿出格林柯尔的3亿现金,到了收购扬州亚星时,开始全部挪用科龙电器的资金进行收购。
  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再次以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其中无形资产出资为2亿元,现金出资8亿元。
  但法院查明,8亿元现金实际上挪用自科龙——为了筹集这8亿元现金注册资本,顾雏军指示部分高管以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使该公司的验资得以通过。
  法院判定,顾雏军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用于个人投资设立扬州格林柯尔的行为,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情形,被告人顾雏军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业内人士称,科龙电器收购成功后成为顾雏军收购扬州亚星的取款机,而扬州亚星收购成功后又成为顾雏军的提款机。
  法院认定,顾雏军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被告人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使用,因此这6300万被计入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总额之中。共判处有期徒刑8年。

  解析

  顾案从轻的三大原因

  1、虚报注册资本罪——充分考虑法律变迁

  顾雏军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现行《公司法》将该数额提高到70%,“这一大幅提高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比例的立法变迁,从一侧面说明被告人在注册顺德格林柯尔时无形资产的比例过高的问题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有所降低,对被告人的量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强调程序合法

  公诉机关曾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做了22个“专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法院认为,前11个司法鉴定报告因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依照有关规定,不应作证据使用。而后11个司法鉴定报告属于“重新鉴定”,按照有关规定,不应由原机构进行。因此,判决书中认为,本案重新鉴定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天职所应回避重新鉴定,由其作出的重新鉴定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公诉机关前后提供的共22个鉴定报告因违反程序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挪用资金罪——受英属群岛公司限制

  在顾雏军被判处的3项罪名中,挪用资金罪一项获刑最重,刑期8年。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定,9000万元及7500万元的用款人是天津格林柯尔。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天津格林柯尔的注册地在英属群岛,而控方没有提供该厂的注册资料,其股份情况不明。现有证据仅证实,顾雏军是天津格林柯尔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证据证实顾雏军在天津格林柯尔拥有股份或者谋取了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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