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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继子在敬老院失踪 继父索赔获支持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3-06 16: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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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体弱多病的继父,将患有重度智力障碍症的继子委托给敬老院,不料,继子在敬老院里走失,经多方寻找未果。4年后,继子被法院宣告死亡,继父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天,闸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71岁的继父索赔获支持。
  刘泉林是周扣玉的继父,周扣玉患有重度智力障碍,周母去世后,2001年8月,继父刘泉林以体弱多病,无力照顾为由,将继子周扣玉委托敬老院抚养终身,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周扣玉所需的每月生活补贴费用,由动迁办将属于周扣玉的动迁费直接支付给敬老院,此外,继父刘泉林再一次性给付敬老院周扣玉的生活费4.2万元。
  协议签订后,周扣玉即入住敬老院生活。2002年4月,继父刘泉林去探望周扣玉时,被敬老院告知周扣玉走失,继父刘泉林报警并多方寻找未果。2003年12月,刘泉林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履行与敬老院签订的抚养协议,返还周扣玉的生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2001年8月双方所签的抚养协议终止履行,返还周扣玉的生活费3.9万元。
  2006年6月,继父刘泉林以申请人名义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继子死亡,经法院公告后,于去年6月宣告死亡。今年1月,继父再次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敬老院赔偿周扣玉死亡赔偿金413360元,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监护人与被告签订抚养协议,按照约定被告抚养原告继子终身,然而,原告继子在入住被告敬老院期间,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导致原告继子长期失踪而被宣告死亡。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赔偿的具体数额,应根据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对社会的影响和过错责任予以酌情确定。最终,闸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敬老院一次赔偿原告继子周扣玉的死亡赔偿金10万元,并一次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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