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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借钱投资 债未还身先死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3-17 16: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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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市民李仕瑾女士的姐姐在生前曾向她借过钱,尚未还清债务人即去世,所借款项应向谁去要?记者获悉,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继承死者遗产的亲属分别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并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向李仕瑾支付利息。
  原告李仕瑾的姐姐生前因身体健康不好,病休在家。她的工资收入很低,不够支付医药费,为此,她一直向李仕瑾借钱来进行投资,想赚点钱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并写了借条。如此借了还,还了再借,持续了好长一段时间,从未发生过任何纠纷。
  2006年3月,李仕瑾的姐姐因疾病发作突然去世,留下两笔欠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未归还。同时留下的,还有几处房产。
  不久,死者子女及丈夫因对房产的继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其丈夫及子女均按照相等份额继承了死者的遗产,且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大于向李仕瑾所借钱款的数额。
  2007年11月,李仕瑾向他们催讨借款未果,将姐姐的子女及丈夫告上了法庭。
  原告李仕瑾女士认为,姐姐生前向自己借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四被告作为姐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承担上述债务。故而,原告要求四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1万元。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姐姐向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为证,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四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应当按照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每人各偿还人民币12500元;并应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
  (文中当事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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