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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搭大棚办酒席惹出官司赔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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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8-02-20 10: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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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夏芸记者谢磊
家住本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某小区的徐某因家中有喜事,找人在自家住房楼下搭了一个简易大棚办酒席。同一小区的陈女士下班回家时,竟撞在大棚的铁管上,造成八级伤残。之后,陈女士将徐某、物业公司和搭大棚的吴某告上法庭,近日,青浦区法院作出徐某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决。
为筹办家中的喜事,徐某雇了吴某在自家楼下的小区通道上搭建了一个简易大棚办酒席。当天晚上7点左右,陈女士骑电瓶车回家经过该大棚时,撞上了一根横着的铁管。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外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无法工作且与徐某在协商赔偿方面无法达成共识,陈女士便诉诸法院,要求徐某、物业公司、吴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徐某辩称,自己在搭建大棚时已留出一个2米左右的通道,陈女士是自己骑车撞上去的,所以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而物业公司从未告知业主在小区内不允许搭建简易棚,故其应负主要责任。由于自己在客观上也有一定责任,并且在陈女士住院期间已经支付了3.8万元,自己应负次要责任。
物业公司则辩称,对于徐某违章搭棚,他们事先并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对违章行为只能劝阻、制止,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劝阻无效的,只能上报。当天下午,物业人员已经要求其立即拆除,但他们置之不理,故只能上报给城管分队。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擅自在小区公共通道上搭建大棚,妨碍了公众的安全通行,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他人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与徐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因此吴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由徐某承担;物业公司对徐某擅自在公共通道上搭建大棚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造成了陈女士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而陈女士骑车行驶过程中,未尽到注意的义务,应对自己受伤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徐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陈女士经济损失17.1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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