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医院
|
娱乐场所
|
娱乐资讯
|
人气美食
|
时尚
|
居家
|
旅游
|
健康
|
生活直通车
|
快速通道
首页
>>
新闻系统
>>
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关键字:
新闻系统
下载系统
留言本
模糊搜索:
四十年租赁关系一朝判决解除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2-19 09:55:09
关键字:
晚报讯 租赁了四十余年的房屋,因为房主易人,新主人提出要和众房客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日前,闸北法院处理了这件棘手的案件,判决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九十日终止;被告自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迁出系争房屋;原告于被告迁出之日,给付被告补偿款2000元。
宝源路某号私房本是原告穆先生的父亲所有,建筑面积26平方米。早在1985年10月经闸北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父亲于1963年起,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被告赵先生及家人居住,上述房屋继续由赵先生承租,但赵先生的子女不得在该房内结婚成家等。赵自1985年10月起,按月付房租15元。1999年7月,原告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现穆先生起诉房客赵先生,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关系。
据悉,除被告赵先生的女儿在该房实际居住外,赵先生家人在本市均另有住房(有户籍)。被告赵先生一家在该房居住时,曾对该房进行过简单装修,并且在房外,私自搭了一间小屋。
法庭上,被告赵先生的女儿表示,该房是赵先生让其居住的,且房屋租金也是自己支付的,如果原告坚持要求迁出,应对他们进行经济补偿。被告赵先生则称,该房屋目前实际由女儿居住,但称被告对该房有居住使用权,他还提出,该房屋的租赁关系属历史遗留问题,要求法院给予一定的期限,解除双方租赁关系。原告则坚持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但同意对被告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可以支持。由于双方对该房屋的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故双方的租赁关系为不定期租赁。有关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关系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考虑到该房屋租赁已达四十余年,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限。被告对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是被告生活之需,因被告装修后,已实际居住多年,且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要求经济补偿已无依据。至于被告搭建的小屋要求原告进行补偿,因该搭建房属违法搭建,且未得到原告同意,故被告要求原告对此进行补偿,亦无法律依据;但原告同意对被告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准许。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字: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
| 加入收藏:
责任编辑: 文章作者:博客
版权声明:
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
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
要求
:
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评论加载中...
■
发表评论
loading...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2008 lives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5002499号
电子邮箱: info@livesh.com
技术支持:
上海虚拟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