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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以女儿名义购房 女儿要求讨回房款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2-14 09: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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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李鸿光 记者姚克勤

  晨报讯 王女士以女儿张小姐的名义购买二手房,不料女儿得知后埋怨母亲操之过急,不认可这起买卖,要求讨回房款。静安法院近日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履行,上家返还购房款9.3万元,房产中介商返还购房款1.5万元。

  2007年10月,经房产中介上海传家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王女士以24岁女儿张小姐的名义,与詹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小姐购买詹某名下康定路某号501室房屋,建筑面积48.53平方米,总房价90万元,随房屋转让的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转让价款内。王女士同时以女儿名义支付房款11万元给传家公司,传家公司将其中的9.5万元转交给詹某,余款1.5万元未转交。

  十多天后,张小姐把传家公司和詹某告上法院,认为母亲买房未经她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她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王女士也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该起诉讼案件,称支付定金和部分购房款后,遭女儿坚决反对,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传家公司和詹某返还11万元。

  法庭上,传家公司辩称王女士是张小姐的母亲,公司在合同签订中曾再三询问王女士代女儿购房是否得到张小姐的授权同意,王女士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且在合同签订后又以张小姐的名义支付了购房款11万元,公司据此有理由相信王女士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代表张小姐确定购房合同。上家詹某辩称自己没有过错,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法院认定。

  审理中,王女士与詹某均选择不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由王女士补偿詹某2000元,从返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

  法院认为,张小姐与王女士虽是母女关系,但张小姐是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王女士以女儿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事先征得女儿的授权同意。王女士在没有取得代理权情况下,以张小姐的名义与詹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无权代理。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王女士从未提供张小姐的授权委托书,传家公司有理由相信王女士具有代理权的抗辩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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