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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抬工料时受伤 雇主判赔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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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8-02-14 09: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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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通讯员富心振 记者陈文报道 在小工坊做工的周女士,抬工料时不慎滑倒受伤,因在赔偿事宜上与雇主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雇主王先生应赔偿周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
2005年12月10日上午,周女士在王先生的工坊里抬扛加工材料时,不慎滑倒受伤。事发后,周女士被送至区中心医院,后转市六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周女士右膝盖骨裂,嘴唇上下颚损伤。治疗过程中,王先生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后在赔偿事宜上双方协商未果,故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3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周女士的伤势已构成10级伤残。针对周女士的诉求,雇主王先生辩解,双方之间发生的是劳动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周女士自己不小心摔倒,并非由于工作区地滑或有障碍物。
法院认为,周女士是在为王先生工作过程中摔伤,王先生理应对周女士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周女士作为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中注意自身安全,因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遭受的人身伤害也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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