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富心振 记者陈文
晨报讯 蒋女士为女儿操办婚宴,在酒店预订了15桌酒席。期间,双方对酒席地点及酒席价格协商作了变更。婚宴完毕,蒋女士以酒店提供的酒席每桌1388元的菜单与每桌1588元的菜单一致为由,仅支付了每桌1388元的餐费,余款未付而被酒店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判决,蒋女士应支付酒店餐费3000元。
2007年7月23日,蒋女士至南汇某大酒店为女儿预订婚宴酒席,价格为每桌1388元,并支付了定金5000元,酒店提供了每桌1388元的菜单。之后,蒋女士又至该酒店,要求地点放在酒店三楼餐厅,酒店提出酒席放三楼餐厅的话,每桌酒席价格为1588元,蒋女士表示同意,并在就餐预订单上签字确认,当天酒店亦提供了每桌1588元的菜单。
同年9月8日,酒店为蒋女士女儿的婚宴按约提供了餐饮服务。用餐后,蒋女士发现,酒店提供的酒席每桌1388元的菜单与每桌1588元的菜单一致,由此她仅支付了每桌1388元的餐费。同年11月,南汇某大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蒋女士按约立即支付余下餐费3000元。
法院认为,虽然蒋女士认为酒店实际提供的菜式与1388元菜单的菜式相同,但她在就餐预订单上签名,并收到了酒店提供的每桌1588元的菜单,就表示其对酒店提出的地点及酒席价格的变更予以认可。现酒店完全按照就餐预订单的约定为她提供餐饮服务,故她理应按确认的每桌1588元支付酒店相应的餐费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