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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计算起始时间?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30 0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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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我在某企业已工作近两年了,劳动合同每年签一次,第二次签订的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1月30日,近期公司通知我续签合同。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连续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却拒绝。
  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读者:屠艳
  
屠艳读者:
  你的来信反映的问题是: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的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可否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目前适用该条款有个计算“次数”的起算时间起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由于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2008年1月1日后开始计算。
  按照该条法律规定,如果2008年1月31日你与单位续签了劳动合同只能按一次计算,所以单位不同意与你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没有违法。
                                            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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