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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妇已经离婚 继子有无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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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8-01-30 0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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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我和丈夫是十多年的再婚夫妇,继子系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从小与我们一起生活,现已长大成人。最近,我和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
请问:我和继子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我能否要求继子履行赡养义务?继子有否继承我遗产的权利?
读者:韩文琨
韩文琨读者: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和继子既存在姻亲关系,又存在着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
现在,你和丈夫虽然离婚了,继子受你抚养教育的事实不会消失,继母与继子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不能自然终止,除非有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由人民法院酌情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因此,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适用《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所以,如继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当你已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要求继子付给赡养费权利。
当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继子也有继承你遗产的权利。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多种,如果继子不履行对你赡养的义务,或者出现其他情况等,你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用立遗嘱等方式将遗产留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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