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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从同事手里购买了5000股社会法人股,原以为“君子交易”不办理转让手续也无妨。14年后,股票上市涨了10余倍,朋友间的心理失衡引发股权官司。日前,徐汇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嘉名下的股票金额96300元归原告齐臻。 陈嘉和齐臻曾经是一家咨询服务公司的同事。1993年该公司认购了70000股“民丰实业”社会法人股,其中陈嘉购买了25000股。不久,陈嘉将其中的15000股分别转让给了齐臻等三位好友。嗣后,齐臻分别于1994年7月和1996年1月领取了该股票的红利250元和950元。2007年7月,该股票上市流通,咨询服务公司在抛售后按比例分发给持股成员时,陈嘉却矢口否认曾经转让给齐臻的份额。双方由此对簿公堂。 陈嘉的代理人承认当初有过股票转让给齐臻的事实,但又以收据在自己手上为由,称齐臻已于1997年将该股票按原价转回给了陈嘉。而齐臻则坦言,因为当时两人关系很好,所以股票转让时,他不好意思向陈嘉索要收据。后来两次都顺利地拿到了红利,因此也就没再提收据的事。作为证人出庭的两位咨询公司的经办人证实,陈嘉转让股票一事属实,而齐臻回转股票一说闻所未闻。 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证言都确认涉案股票曾由被告转让给了原告,本案法人股的认购及不规范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收据的缴款人不必然是财产的所有权人,而涉案的收据原件仍处于转让之前的状态,因此可以推定收据一直由被告控制。据此,法院认定涉案的股票应归原告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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