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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2年前国脚朱琪讨薪成功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24 0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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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上海永大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前国脚朱琪催讨的123万余元欠薪。日前,这场历时2年多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永大俱乐部支付朱琪2003年度不足部分的工资34.92万元。

  朱琪诉称,2002年他与原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明确俱乐部聘请朱琪参加2002年全国足球甲级(A组)及足协杯比赛。此后,俱乐部变更为上海中远三林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2005年变更为永大俱乐部。2002年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朱琪在全年比赛中首发出场数达到约定数量,俱乐部将给予一笔“保底补偿”,保证其全年最低应得收入为税后160万元;如果出场数没有达到约定数量,则全年收入将减少40%;但如果由于训练、比赛原因出现正常的伤病,公司仍按合同要求给予朱琪全年收入160万元。

  2003年,俱乐部继续聘用朱琪参加2003年全国足球甲级(A组)及足协杯比赛,不过未在当年签订《协议书》。2003年8月,在一场比赛中,朱琪被撞倒负伤,被迫退场,之后因伤逐渐淡出球场。后朱琪起诉要求俱乐部支付“保底补偿”款尚欠部分123万余元。

  永大俱乐部则辩称,早已付清朱琪2003年度的全部报酬36.6万元,不存在欠付情况。2003年初,俱乐部将朱琪挂牌,之后朱琪前往其他俱乐部接受试训,直到当年5月底才回到俱乐部参加比赛,朱琪实际的工作时间仅为7个月,其要求12个月的报酬与事实不符,主张2003年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沿用2002年的《协议书》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02年《协议书》履行期满后,2003年朱琪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永大俱乐部应按双方签订的2002年《协议书》所约定的条件支付朱琪2003年的劳动报酬。此外,法院认为,朱琪在2003年度赛季首发出场不足约定数量情况下,全年收入应减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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