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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准新郎得一半婚房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23 1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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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黄懿清 记者陈文

  晨报讯 恋人沈先生和贾小姐为结婚购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贾小姐一人的名下。但两人的恋爱关系突然终止,沈先生将贾小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该套房产的部分产权。日前,卢湾区法院判决沈先生享有50%的份额。

  沈先生与贾小姐原是恋人,准备结婚。2000年6月12日,沈先生将自己所有的本市打浦路的一套房产以11.5万元的价格出售,贾小姐在《房屋置换协议书》上也签署了名字。

  同日,通过同一中介,以贾小姐的名义购置了本市中山南一路的一套房产,房产转让价为14.5万元(含中介费等费用4500元),购置房产的首付款7万元,直接从出售房产的房款中支付,其余房款以贾小姐的名义办理贷款,故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为贾小姐一人。

  但双方突然分手了,沈先生认为应当根据出资金额,确认对婚房的份额,贾小姐却认为自己是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中山南一路房产登记的权利人是贾小姐,但从两人特定关系和该房产取得的过程来看,首先双方确认以前是恋爱关系,其次沈先生出售的房产和贾小姐购置的房产是同日委托同一中介机构操作的,且在沈先生委托出售的协议书中,贾小姐也具了名,说明贾小姐对沈先生出售房产是明知的,且出售房产的部分款项7万元是分两次直接支付所购房产的房款,这进一步说明贾小姐所购房产的部分房款来源于沈先生出售的房产。由此可证明购置系争房屋是两人的结婚购房,沈先生的确支付了7万元,应根据其出资额确认其对该房产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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