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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鉴定亡兄笔迹讨回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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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8-01-21 17: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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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的兄长生前曾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兄长因病去世后,他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2万元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拿出“健康告知书”以未告知病情为由拒绝理赔。徐某将保险公司告上卢湾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2万元保险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需要死者的亲笔签名作为鉴定依据,但兄长已经过世,徐某无法提供现行签名,只能提供兄长26年前的一份思想汇报作为送检材料。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不予理赔1997年8月5日,徐某的兄长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2万元。2006年1月,徐某的兄长因脑梗塞、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住院治疗。
2007年4月,因糖尿病引起尿毒症死亡。徐某便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向徐某出具“人身险理赔批单”,该批单载明: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
对此次理赔申请作如下处理:解除“平安长寿”保险合同;退还部分保险费;歉难给付保险金。
徐某认为,保险公司的这一决定没有依据,故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徐某的兄长在投保前已经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但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故不同意徐某的诉请。
鉴定笔迹
保险公司拿出人寿保险投保书表明原告方在“健康告知书”上未告知患病情形,徐某对此不予认可,称业务员并未要求告知健康状况,且该投保书非其兄亲笔签名,请求对该签名笔迹进行鉴定。
但是,由于兄长已经过世,无法提供现行笔迹,徐某只得向法院提供了兄长1981年8月书写的“思想汇报”作为鉴定样本,鉴定中心结合向街道调取的劳动力登记表等材料,得出鉴定结论,表明“人寿保险投保书”第4页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章处的签名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签名字迹非同一人所写。
获得保险
法院认为,依照保险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约,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曾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事实。人寿投保书是确定投保人是否已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一事实的依据。投保人已经死亡,对于投保人的笔迹,只能通过投保人身前留下的文字予以确认。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投保书由保险公司所持,根据笔迹鉴定结论,保险公司所出示的投保书未经投保人签名确认。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实已说明合同内容、并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因此,“未告知”的责任不在投保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向徐某给付保险金。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某保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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