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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者投案后又逃脱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21 17: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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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唐某将人打伤,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却又在法院审理阶段逃脱。近日,杨浦区法院对唐某故意伤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唐某在军工路某大学的工地打工。2006年10月2日凌晨,唐某在宿舍睡觉时,听到外面有人喊抓小偷,便外出查看,发现值班人员因怀疑孙某偷工地钢管而与其发生争执,唐某顺手捡起一根钢管向孙某打去,孙某用左臂挡了一下,造成臂尺骨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

  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唐某于8日来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事发经过,并于24日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11月2日,唐某被提起公诉。22日,杨浦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唐某还就赔偿问题与孙某达成调解协议。但之后,唐某就不知去向,法庭中止审理,并发出逮捕决定书,要求公安机关将唐某辑拿归案。2007年12月28日,唐某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因唐某自动投案后逃脱,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本案中被告人唐某认罪,故酌情对唐从轻处罚。遂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主审本案的杨浦法院李敏法官表示,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情况下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本应构成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能免除处罚;根据唐某的犯罪情节,极可能对其作出缓刑的判决;但因为他在审判阶段脱逃,再被抓获后则不能再认定自首情节,故最后法院对其判处实刑。

  此外,法官希望市民在怀疑发生盗窃案件时,及时报警,特别是不能对嫌疑人动用武力造成伤害,反而让自己站在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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