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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包庇朋友作假 房产中介怎么沦为罪犯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17 09: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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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上海房价屡创新高,不少市民选择将手中的闲置房产转手出让。与此同时,房产中介公司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拉到更多的客户,赚到更多的佣金,所有房产中介公司都在为此各显神通。
  而就在其他公司为客源绞尽脑汁之时,本市某房产中介公司经理万军昊却开辟了一条赚钱捷径,他对公司员工声称,他认识一个能帮他进行“房屋买卖税款打折”的朋友。

  1、一笔“没有盈利”的交易

  2007年3月,当马宜峰来到本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村路分公司的时候,该公司的经理万军昊热情地接待了他。随后,万军昊得知马宜峰有两套闲置房意欲转售。根据他了解的行情,这两套房子的售价可能要超过150万元。
  在了解了马宜峰对这两套房子的心理价位后,万军昊接下了这个买卖,并和公司业务员朱孝民立即四处物色买家。
  2007年3月31日,马宜峰通过万军昊和朱孝民分别与购房人姚恒荣、周金华夫妇签订了本市真金路457弄5号两套房产的买卖合同,两套房产的总价为173.5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房产交易的所有税金由购房人承担。
  万军昊另与购房人姚恒荣、周金华夫妇签订协议,由中介公司代为办理纳税手续。随后,姚恒荣将12.4万元税款交给了万军昊,让他代办纳税手续。
  这笔生意虽然谈成了,但熟知内幕的业务员朱孝民却一点都没有为自己和经理联手谈成这笔生意而高兴。因为他知道,如果按照正常的房产交易手续来操作,这笔生意他们并没有赚到钱。
  “因为当时买卖双方在价格上存在一定差距,如果成交公司就赚不到钱,后来经理万军昊告诉我,他在税务机关认识人,可以少交点儿营业税。于是我就与万军昊一起为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无非是这笔交易有利可图,能为他们带来盈利。那么,万军昊真的能接受只赚业绩不赚钱的这个事实吗?

  2、税款竟然也能“打折”

  事后,朱孝民才得知,原来经理所谓的找朋友帮忙“打折”,就是通过少付税款,来从中赚取差价。
  在合同签好后,照例买家应该和公司业务员一起去办理缴税手续,但万军昊坚持一定要由公司业务员单独去办理缴纳。普陀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一开始,心存疑虑的买家不肯,但是万军昊说如果公司去缴纳可以优惠,并称这样还能退几千元的税款给买家。”
  买主姚恒荣虽然对万军昊坚持由公司业务员单独办理缴纳税款的说辞不是十分理解,但因为这样操作还能为自己省下几千元钱,最后还是将税款交给了万军昊。随后,万军昊称已将这笔税款交给他“税务局一个女性朋友”,办理了缴税手续。
  “2007年3月到4月初的这段时间,我和丈夫周金华通过万军昊购买了马宜峰位于真金路457弄的两套房产。当时,房价是万军昊和我们买卖双方一起谈的,税款数额也是万军昊帮忙算出来的,我们本来要自己去缴纳税款,但万军昊主动要求为我们办理纳税手续,说他可以通过熟人少缴纳点税款,中介可以从中多赚点钱,所以我就将13.4万元税款交给了万军昊。”
  中介公司“代为缴纳税款能获优惠”的这个说法,虽然入行多年的朱孝民闻所未闻,但是既然经理坚持,他也没有作声,心想可能是经理真的认识什么熟人吧。但是,当万军昊拿到13.4万元的税款并完成了所谓的“打折”税款缴纳后,朱孝民才得知,万军昊所谓的“打折”,竟然是伪造假房产证。

【1】

  3、“打折”秘诀竟是伪造假证

  据万军昊在办案机关交代:“当姚恒荣将13.4万元的税款交给我之后,我就开始找人帮忙办理税款打折手续,并把税款10万元和房产证复印件、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这个朋友,她是个女同志,叫卞钧林,过了大约3天时间,卞钧林便把相关的手续办理好了。”
  卞钧林回忆:“我以前是做房产中介的,我知道税款是不能打折的,但我曾听说过同行中有人通过制作假的房产证来免缴或者少缴营业税。2007年4月初,我去万军昊的店里找他叙旧,万军昊问我是否可以帮他办理两套二手房营业税打折的相关手续时,我就答应下来了。后来万军昊给了我两套房产的房产证、买卖合同、交易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缴税的9.5万元,然后我就找了一个姓戴的朋友做假的房产证到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款。办完后,我就把办理申报纳税的材料交给万军昊。因为我从万军昊这里拿到的是7折的税款,而我给姓戴的是6折的钱。其中一折的钱事先我和万军昊谈好了,就两人平分,我拿到5000元左右。”
  原来,当卞钧林从万军昊处拿到上述两套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和部分税款后,利用“所交易房屋买卖已满5年再进行交易可以免缴营业税及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向制作假证的戴某提供了真金路两套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伪造了假房产证,在假证中,将两套房产的原房屋产权证登记日由2006年3月7日均变更为2001年3月7日。
  随后,卞钧林于2007年4月6日和4月8日,分别用伪造的房产证向税务机关做了虚假的房屋交易纳税申报,试图以此手段逃避缴纳一笔数目可观的税金。

  4、企图包庇隐瞒事实

  卞钧林利用假房产证将马宜峰的两套房产进行免税申报后,税务机关很快便发现其中有蹊跷。
  在税务机关要求马宜峰配合调查的时候,一头雾水的他说道:“我将两套产权房通过房产经济公司的万军昊和朱孝民卖给了周金华夫妇,总价为173.5万元人民币,这两套房产转让时都没有满5年,需要缴纳税款的。当时税款数额是万军昊帮忙算出来的,合同上规定税款由买家承担,但具体谁去办理纳税不清楚,纳税申报表上的名字都不是我自己签署的。”
  2007年8月15日,当公安机关找万军昊了解情况时,万军昊将具体办理纳税手续的人说成是已经离开公司的业务员朱孝民。直到朱孝民到案后,万军昊才交代,伪造房产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事是由卞钧林实施的。
  万军昊交代:“通过卞钧林的帮忙,我在这笔交易中得到了3200元好处费。由于当时我是将这笔业务作为业务员朱孝民的业绩上报总公司的,后来税务机关来调查情况的时候,我就对朱孝民说这是他的业务,现在出现了问题,让他自己到税务机关去解决。我和卞钧林也通了电话,得知卞钧林是通过别人伪造假房产证去申报纳税的,卞钧林让我帮她隐瞒事实,不要把她讲出来,所以当公安机关第一次找我时,我就隐瞒了事情真相。”
  一个获利5000元,一个获利3200元,如果卞钧林和万军昊知道这笔钱会给他们带来一场牢狱之灾,也许他们当初就不会铤而走险。

【2】

  5、贪图蝇头小利触犯了刑律

  2007年10月27日,卞钧林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交代了自己让人制作假房产证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事实。
  案发后,普陀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万军昊明知被告人卞钧林涉嫌犯罪还予以包庇,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钧林伪造房屋产权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卞钧林伪造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万军昊明知被告人卞钧林犯罪,而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也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均应予处罚。鉴于卞钧林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卞钧林、万军昊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均可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2007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卞钧林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万军昊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观点  房产中介造假行为超越刑法边界

  随着中国经济日益升温,个人之间的民事交易活动也变得愈加频繁。个人房屋转让买卖等民事交易行为已经屡见不鲜。
  在这些民事交易中,房地产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双方为了各自能获取更多利益,互相串通作假的行为,也随着房市的火暴而时常进入人们的视线范围内。
  普陀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由于房产交易的金额巨大,其中可能获得的利益也十分可观,因此,房产交易领域中存在着不少的‘灰色地带’。
  房产交易过程看似是人与人之间的简单民事交易行为,可一旦超过了法律许可的边界,这种朋友帮助朋友、顺便从中获得小利的行为就可能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本案中,买家轻信了万军昊的说辞,收了所谓的好处费后就将13.4万元的税款交与了他,差点给自己造成巨额损失。而万军昊和卞均林在一场正常的房产交易过程中,为了各自的一点蝇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这种看似行业‘潜规则’下的暗箱操作,最终的结果,却是在超越了法律的边界之后,为自己带来一份刑事判决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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