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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过世受益人难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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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8-01-15 09: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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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黄懿清记者陈文
晨报讯 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与合同受益人之间对合同签字发生疑义。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已过世,无法找到亲笔签名作为司法鉴定依据,幸而受益人找到签署合同人26年前的一份思想汇报,才发现投保书非亲笔签名。卢湾区法院也据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2万元保险金。
徐某兄长生前曾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兄长因病去世后,徐某作为合同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2万元保险金。没料到,保险公司却认为,徐某兄长在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但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
为做证明,保险公司拿出有徐某兄长签名的投保书,表明徐某兄长在“健康告知书”上未告知患病情形。但徐某对此并不认可,称业务员并未要求告知健康状况,且该投保书非其兄亲笔签名,请求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是,由于兄长已经过世,无法提供现行笔迹,徐某只得向法院提供了其兄长在1981年8月书写的一份“思想汇报”作为鉴定样本。最后鉴定结论表明,“人寿保险投保书”第4页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章处的签名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签名字迹非同一人所写。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曾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事实。人寿投保书是确定投保人是否已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一事实的依据。投保人已经死亡,对于投保人的笔迹,只能通过投保人生前留下的文字予以确认。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投保书由保险公司所持,根据笔迹鉴定结论,保险公司所出示的投保书未经投保人签名确认。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实已说明合同内容、并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因此,“未告知”的责任不在投保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向徐某给付保险金。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徐某保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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