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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未尽义务 能否分享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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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8-01-15 17: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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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我的丈夫是家里唯一的儿子,十年前因为交通事故意外去世,这些年来我一直跟公婆生活在一起,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
四个月前,婆婆突然病重,二十多年前被亲戚收养的公婆的亲生女儿张某得到消息后回来与我们同住。婆婆上个月去世,她并没有留下遗嘱。而张某声称自己是婆婆的亲生女儿,是法定继承人,而我只是媳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不享有继承权,婆婆的遗产应由她继承。请问:张某已经被别人收养了二十多年,而且自被收养以来从未尽过赡养老人的义务。请问,她有权继承我婆婆的遗产吗?
读者:王艳
王艳读者: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张某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张某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被他人收养之日起,已经脱离了您的公婆,解除了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您的公婆无需对其履行抚养的义务,张某亦无赡养您公婆的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外,《继承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根据上述规定,您作为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即使婆婆没有留下遗嘱,也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从未尽过赡养婆婆的义务,明显不符合《继承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您依法享有您婆婆遗产的继承权,张某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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