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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 怎样索赔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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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8-01-15 17: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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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晚上,李先生的妻子乘坐同事的轿车,途径大连路周家嘴路附近时,由于某出租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的出租车未确保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造成李先生妻子颈部损伤。后经虹口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认定,驾驶员王某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先生的妻子为无责第三方。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一家花费了大量的治疗费用,事故还对其妻子的生活和心理造成了严重影响,然而对于赔偿问题,肇事方却无明确答复。究竟通过调解还是通过诉讼来索赔?李先生一时没了方向。
特邀律师: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祺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以上规定表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是有前提的,一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容易达成调解方案的,可采用调解方式。这样,达成调解方案对于受害方来说,能迅速解决纠纷并很快拿到赔偿款,对于肇事方来说,能够减少损失并有利于后面的保险理赔。
当然,交警主持下的调解没有精神损失费这个赔偿项目(受害方可以提出,肇事方愿意接受也可获赔),而法院会根据受害者受伤害情况支持精神损失费。双方当事人应当衡量处理事故产生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精力成本等因素来选择是否调解或者在哪个阶段达成调解。
那么,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呢?首先,应弄清案件事实,然后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赔偿。其次,要明确赔偿范围,一般受伤事故、伤残事故、死亡事故的赔偿范围是不一样的。第三,坚持要调解就必须有让步的原则,凡是调解成功的,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为了节省时间和法律程序作出一定的让步,否则无法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中,如果双方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不存在异议,则可申请公安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则进行诉讼。当然诉讼中也可调解,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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