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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过高过低标准如何确定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15 17: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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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先生今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并与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买房资金无法到位,吴先生与上家协商后,最终解除了购房合同。
  然而,上家在双方解除了合同后,却仍然向吴先生索要违约金十万元。吴先生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但上家告知他没有协商的余地。
  吴先生经过查阅,了解到《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相应予以减少或者增加。但吴先生不清楚该条中所说的“过高或者过低”是以何为标准的?

  坐堂律师: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洪林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是相对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而言的,故而,以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这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9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当然,这条规定仅仅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对在具体类型的纠纷中如何确定违约金标准的列举,因为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害,往往也是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产生的。因此,如果非违约方的损失能够确定的,应以其损失为基准,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如果非违约方的损失无法确定的,则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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