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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人去世三年后,受赠人主张权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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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8-01-14 21: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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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律师:
我和老伴老李曾经收养过一个女儿小陈,小的时候倒挺听话的,一家人过得挺开心。后来小陈长大后,自己有了主见,因恋爱、结婚等事与我们闹矛盾,大家都不愉快,于是在十年前通过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老伴老李于三年前去世。老李去世前病重住院期间,我俩当时因琐事在闹意见,这时小陈忽然又来看老李,经常带着丈夫到医院来,我也不怎么和他们说话。老李很感动,瞒着我写下了遗嘱,将老李名下的房产送给小陈。老李过世后,我一直住在该套房屋中,小陈也一直未和我联系。今年,我家的房价飞涨,我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小陈拿着老李的遗嘱说老李已经将房屋送给她了,要我搬出去。我对此一点都不知情,要没了房子,我住哪去呀?请庄律师为我出出主意。
王全
王全读者:
这是一起遗赠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什么是遗赠呢?遗赠就是公民在生前承诺在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遗赠人,赠送财产的为遗赠人。由于十年前小陈和老李、王阿姨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所以小陈已不是老李的女儿,不能作为老李的继承人,而只能老李的受遗赠人。虽然有老李的遗嘱,小陈不能以继承人的名义起诉,而只能以受遗赠人的名义起诉。而受遗赠人必须在得知遗赠后的两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接受的意见。如到期未作表示的,则认为放弃受遗赠。
小陈在老李去世后三年才主张权利,在此之前也未向任何人和单位表示要接受遗赠,她的主张已过来法定的两个月的遗赠接受时效,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小陈未曾与老李解除收养关系的话,那本案就作为继承案件来处理,则又不一样了。在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则视为为接受继承。而且,继承案件中,在存在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办理;不存在有效遗嘱的话,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配偶、父母、子女均是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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