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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承担车辆承租人的责任吗?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14 21: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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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律师:
  我将自己的一辆小型货运车租给朋友使用,租用者又把这辆车转租给他人使用。现在车辆实际使用人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方负全责。请问,对第三方的损失我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李理
  
李理读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8日曾作出《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八条规定:“借用人、承租人将车辆转借或者转租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借用人、承租人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对于受害方的损失,你作为车辆所有人,须与车辆承租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害方可以向你主张损害赔偿。
  你依法向受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追偿。根据《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车辆所有人向实际使用人追偿纠纷中,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2、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出借、出租车辆的,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车辆所有人已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告知借用人、承租人,借用人、承租人仍然借用、租用该车辆,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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