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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公司未尽职责如何赔偿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14 21: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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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师:
  我与某房产中介签订了一份《委托购买意向书》,委托其购买杨某房产,后产权人杨某的父亲以杨某名义在意向书上签了字,房产中介将该意向书其中一联交给了我。为履行意向书义务,我向房产中介支付了3万元意向金。根据意向书规定,房屋出售人在意向书上签字后,意向金即转换为签约定金。当我筹措了购房款,准备与房主正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被房产中介告知:因房价上涨,房主不再出卖,意向金3万元如数退还。
  我认为杨某拒签合同是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但在法庭审理中,杨某否认签订了意向书,房产公司也承认意向书的签名是杨某父亲所签,该意向书对杨某没有约束力,我只得撤回诉讼。请问,我能起诉要求房产中介赔偿定金损失或房屋差价损失吗?
                                                                           张懿
  
张懿读者:
  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约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在本案中,房产中介作为被委托人未尽严格审查之义务,为了促成交易获取佣金而故意隐瞒卖主虚假签名这一事实,造成了你无法向卖主主张权利的尴尬局面。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房主父亲代为签字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即房主父亲承担。因此,你可以将房主父亲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你尚未与房主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更未支付房屋价款。所以,你无权要求房产中介公司赔偿你的房屋差价损失。按照意向书中关于定金的约定,房主届时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然而,由于房产中介公司和房主父亲的过错,造成你丧失了求偿权,你可以向房产公司和房主父亲主张定金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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