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医院 | 娱乐场所 | 娱乐资讯 | 人气美食 | 时尚 | 居家 | 旅游 | 健康 | 生活直通车 | 快速通道

首页 >> 新闻系统 >> 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关键字: 模糊搜索:

公司解雇怀孕女职工踏入“法律雷区”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14 21:03:52
关键字:
 
  本报讯  女职工未小姐怀孕病假期间,公司不但扣发了其工资,还以违纪理由将其解雇。职工申请仲裁获胜后,公司又提出了不支付病假工资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了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小姐病假工资5464.37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46元、仲裁费由公司负担的一审判决。
  2006年1月1日,未小姐进入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当年11月后,未小姐因怀孕断断续续请假,被公司少发或不发工资。
  去年4月16日,未小姐竟然收到了公司的退工单。对此,未小姐申请了仲裁,得到了公司支付未小姐病假工资5464.37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46元和仲裁费300元由公司负担的裁决。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公司诉称,未小姐于2006年11月28日起未到单位上班,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没有提交任何说明,未小姐作为人事管理人员,明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其行为严重违纪,故公司有权决定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未小姐称,2006年11月,自己怀孕后病休在家。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查,2006年11月2日,未小姐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怀孕,医院建议其休息。诉讼中,未小姐提供了病情证明单及病史资料等证据,并表示,在病假期间因行动不便均以电话形式向公司请假。而公司认为,未小姐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属于旷工违纪。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未小姐于2006年11月2日经诊断怀孕,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公司于2007年4月16日开具退工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规定。现未小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未小姐存在旷工违纪,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加以佐证,且该期间未小姐系病假,并非旷工,故公司以违纪为由解除与未小姐的劳动关系之主张,不予采信。因未小姐存在病假事实,故公司应支付未小姐病期间的病假工资。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关键字: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 文章作者:博客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
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 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2008 lives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5002499号
电子邮箱: info@livesh.com
技术支持: 上海虚拟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