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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雇怀孕女职工踏入“法律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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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8-01-14 21: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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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女职工未小姐怀孕病假期间,公司不但扣发了其工资,还以违纪理由将其解雇。职工申请仲裁获胜后,公司又提出了不支付病假工资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了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小姐病假工资5464.37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46元、仲裁费由公司负担的一审判决。
2006年1月1日,未小姐进入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当年11月后,未小姐因怀孕断断续续请假,被公司少发或不发工资。
去年4月16日,未小姐竟然收到了公司的退工单。对此,未小姐申请了仲裁,得到了公司支付未小姐病假工资5464.37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46元和仲裁费300元由公司负担的裁决。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公司诉称,未小姐于2006年11月28日起未到单位上班,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没有提交任何说明,未小姐作为人事管理人员,明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其行为严重违纪,故公司有权决定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未小姐称,2006年11月,自己怀孕后病休在家。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查,2006年11月2日,未小姐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怀孕,医院建议其休息。诉讼中,未小姐提供了病情证明单及病史资料等证据,并表示,在病假期间因行动不便均以电话形式向公司请假。而公司认为,未小姐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属于旷工违纪。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未小姐于2006年11月2日经诊断怀孕,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公司于2007年4月16日开具退工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规定。现未小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未小姐存在旷工违纪,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加以佐证,且该期间未小姐系病假,并非旷工,故公司以违纪为由解除与未小姐的劳动关系之主张,不予采信。因未小姐存在病假事实,故公司应支付未小姐病期间的病假工资。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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