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医院 | 娱乐场所 | 娱乐资讯 | 人气美食 | 时尚 | 居家 | 旅游 | 健康 | 生活直通车 | 快速通道

首页 >> 新闻系统 >> 生活直通车 >> 生活问答 >> 正文

关键字: 模糊搜索:

经派出所、分县局、市局审批同意的户口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1-09 14:35:01
关键字:户口
 
办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
申办手续
    居民申报此类户口,须由本人持《户口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向入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经派出所批准的分户、立户、并户手续的户口,凭派出所的批准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由本人持身份证照片、《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恢复户口通知单》或市侨办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通知单》到定居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上述人员如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范围的,应同时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办理依据
沪公发[2000]32号、沪公发[2001]152号。
关键字:户口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
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 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2008 lives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5002499号
电子邮箱: info@livesh.com
技术支持: 上海虚拟主机